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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初字第1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王学友与王学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友,王学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1869号原告:王学友。被告:王学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友诉被告王学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友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学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学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8元,减半收取229元,由原告王学友负担。审判员 杨 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