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初字第1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王学友与王学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友,王学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1869号原告:王学友。被告:王学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友诉被告王学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友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学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学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8元,减半收取229元,由原告王学友负担。审判员 杨 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