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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执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李劲松与湖北中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劲松,湖北中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0136号申请执行人李劲松,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北中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磊,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劲松与被执行人湖北中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2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劲松于2011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1年7月19日依法受理,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中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以下义务:1、湖北中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李劲松退还风险保证金8485元;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另责令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湖北中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李劲松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中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85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军代理审判员  刘志雄代理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中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