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祁民特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大一申请宣告李某失踪案终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大一,李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祁民特字第92号申请人王大一,男,2000年12月24日出生。监护人李秋华,女,1963年7月6日出生。被申请人李某,女,1970年11月24日出生。申请人王大一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李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大一以其母亲李某离家出走已达4年之久,至今下落不明,持当地乡及公安派出所关于李蓓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向本院申请宣告李蓓的失踪。经查,被申请人李某,女,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祁阳县XX乡XX村12组,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与申请人王大一系母子关系。2001年3月13日,被申请人李某丈夫(即申请人王大一父亲)王家宝因患心肌梗死病故,被申请人李某于2010年2月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李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3个月届满后,李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某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已逾二年之久,经本院依法公告寻找,李某仍无下落,应当宣告失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李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石国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柳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