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执字第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李海付与王照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付,王照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平执字第026号申请人李海付被执行人王照程申请人与被执行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1)通民初字第43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1)通民初字第43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山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连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