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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鲁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玉生诉被告刘英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生,刘英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鲁民初字第181号原告张玉生,男,38岁,汉族,农民,住扎鲁特旗。被告刘英春,男,40岁,蒙古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生诉被告刘英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生于2015年1月13日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0元,由原告张玉生负担。审判员  青格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尹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