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台刑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苏思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刑执字第8号罪犯苏思齐,现在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服刑。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2)台黄刑初字第9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思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履行)。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台州市看守所于2015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苏思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完成劳动任务。但该犯在2012年12月10至2013年12月2日期间因在哺乳期内被暂予监外执行,于2014年11月6日被收监执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和同监犯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苏思齐在服刑期间,虽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其所判的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的大多数时间是在监外执行,而在监内服刑时间过短,故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思齐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永顺审 判 员 瞿晨超审 判 员 程制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钟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