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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杨松良与黄正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松良,黄正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初字第15号原告杨松良,男,198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委托代理人李木钦、苏志梅,福建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正福,男,198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松良与被告黄正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松良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松良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松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杨松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淑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蔡卓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