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渠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罗某与陈某亮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陈某亮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渠民初字第199号原告罗某,女,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委托代理人罗某远,男,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委托代理人罗某海(被告之父),男,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陈某亮,男,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委托代理人李毅,渠县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陈某亮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黄晓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华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