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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渠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罗某与陈某亮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陈某亮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渠民初字第199号原告罗某,女,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委托代理人罗某远,男,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委托代理人罗某海(被告之父),男,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陈某亮,男,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委托代理人李毅,渠县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陈某亮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黄晓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华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