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保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47号原告马某某,女,藏族,生于1976年4月9日。委托代理人来得嵩,乐都区高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保某某,男,汉族,生于1969年4月2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鸿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祁红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