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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保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47号原告马某某,女,藏族,生于1976年4月9日。委托代理人来得嵩,乐都区高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保某某,男,汉族,生于1969年4月2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鸿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祁红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