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园商初字第03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与李爱霞、庄建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格上租赁有限公司,李爱霞,庄建明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园商初字第03147号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富路8号。法定代表人许季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博尧。委托代理人刘宇。被告李爱霞。被告庄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爱霞、庄建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爱霞、庄建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50元,由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 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戴苏佳第页共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