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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义民初字第1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张茂能、张熙洪与张熙洪、方碧华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茂能,张熙洪,方碧华,张毅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民初字第1497号原告:张茂能,经商。委托代理人:戚关森。被告:张熙洪,居民。委托代理人:方碧华,务农,系被告的妻子。被告:方碧华,务农。被告:张毅,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茂能与被告张熙洪、方碧华、张毅关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茂能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茂能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茂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茂能负担。审 判 长  吴晓宁人民陪审员  黄 超人民陪审员  张品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聪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