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碑民初字第03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西安三高阀门有限公司与赵冰、曹卫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碑民初字第03338号原告:西安三高阀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秀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建立,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辛杰,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冰,男,汉族,无业。被告:曹卫平,男,汉族,无业。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支公司。负责人:孙斌,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亮,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陕西分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三高阀门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冰、曹卫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支公司已向原告支付了修车费12000元,双方纠纷了结。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三高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13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西安三高阀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利群代理审判员  朱 璘人民陪审员  闫 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寇蒙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