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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烈民一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杨凤丽与王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凤丽,王明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烈民一初字第00032号原告:杨凤丽,女,汉族。被告:王明忠,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凤丽与被告王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凤丽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凤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杨凤丽负担。审判员  姚多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保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