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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灞执字第0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西安市某某联社与王某某、张某某、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伟,张亚荣,陕西迈进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灞执字第0134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纺北路33号。法定代表人田涛,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伟,男,198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斗门镇南街村东兴二路81号。被执行人张亚荣,女,199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斗门镇南街村东兴二路81号。被执行人陕西迈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酒十路2号。法定代表人袁峰。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作出的(2014)西莲证经字第13278号执行书,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宇、张亚荣、陕西迈进商贸有限公司给付其借款本金9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全部案件款90000元发放申请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作出的(2014)西莲证经字第13278号执行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育东审 判 员  王立军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新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