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二七法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任颖与赵武、李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颖,赵武,李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任颖,女,汉族,1979年12月5日生。被执行人赵武,男,汉族,1969年4月22日生。被执行人李萍,女,汉族,1970年12月5日生。关于申请执行人任颖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武、李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根据(2014)郑黄证执字第000233号公证书于2015年1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赵武、李萍拒不履行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武、李萍银行存款509757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明审判员 陈杰民审判员 陈鹏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文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