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巨商初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陶爱香、卜德召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陶爱香,卜德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803号原告山东省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巨野县前。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宗轲,该联社陶庙用社副主任。被告陶爱香,女,1971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卜德召,男,1969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陶爱香、卜德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对争议的事实进行和解,是在法律的许可范围内,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5元,减半收取36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军审 判 员  宋成义人民陪审员  杨德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付海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