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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茂电法执字第7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严舜玲与何旭春、严舜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舜玲,严舜钰,何旭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茂电法执字第796-1号申请执行人严舜玲。被执行人严舜钰。被执行人何旭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茂电法民三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严舜钰、何旭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严舜钰、何旭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诉讼期间,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4)茂电法立保字第32-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何旭春的银行存款7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何旭春银行存款(户名:何旭春;开户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XX;账号:XX)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何旭春在中国建设银行XXXX账户的存款7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武林审判员  高 明审判员  梁伟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