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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梨郭民小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赵光亮与孙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光亮,孙海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梨郭民小额字第17号原告赵光亮,男,198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梨树县。被告孙海峰,男,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光亮与被告孙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已全部履行义务,原告赵光亮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光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光亮负担25元,退回原告赵光亮25元。审判员 :闫国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岳雯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