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梨郭民小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赵光亮与孙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光亮,孙海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梨郭民小额字第17号原告赵光亮,男,198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梨树县。被告孙海峰,男,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光亮与被告孙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已全部履行义务,原告赵光亮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光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光亮负担25元,退回原告赵光亮25元。审判员 :闫国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岳雯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