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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尤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尤溪县德辉纺织有限公司与詹爱珍、林正河、林娟、林文、林正榕、林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溪县德辉纺织有限公司,詹爱珍,林正河,林娟,林文,林正榕,林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尤民初字第70号原告尤溪县德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尤溪经济开发区城西园,组织机构代码:660379925。法定代表人余成星,执行董事。被告詹爱珍,女,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告林正河,男,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林娟,女,198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告林文,女,1990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告林正榕,男,1991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告林燕,女,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厦门市思明区。上述六被告委托代理人余霖博,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溪县德辉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詹爱珍、林正河、林娟、林文、林正榕、林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尤溪县德辉纺织有限公司在规定的预交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忠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詹学积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以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提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