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肃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杜某、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杜某,周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肃民初字第5号原告任某某,男,汉族,1974年3月19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杜某,男,汉族,1987年1月1日出生,甘肃省肃南县人。被告周某某,男,汉族,1989年3月12日出生,甘肃省肃南县人。本院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杜某、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31元,减半收取415.50元,由原告任某某承担。审判员 乔 根 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玛尔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