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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瞿灵松、朱高帆与朱高帆、胡加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灵松,朱高帆,胡加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87号原告:瞿灵松。被告:朱高帆。被告:胡加浩。本院在审理原告瞿灵松诉被告朱高帆、胡加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瞿灵松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郑丽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包蒙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