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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双城某银行与王某某、王某、张某某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双城市某银行法定代表人郝某某,理事长。委托代理高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双城市农村某银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双城市人民法院(2013)双商初字第130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双城某银行与王某某、王某、张某某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商初字第13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柴长春审判员  陈连娣审判员  孙树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洪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