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眉民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鲜长国与李杰等民间借货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鲜长国,李杰,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李路遥,何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眉民初字第247号原告鲜长国,男。委托代理人刘为,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杰,男。被告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鑫。被告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负责人李杰,经理。被告李路遥,女。被告何建军,男。本院在审理鲜长国与被告李杰、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李路遥、何建军民间借货纠纷一案中,原告鲜长国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鲜长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鲜长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620元,减半收取34810元,由原告鲜长国负担,本院决定免交。审 判 长 陈晓梅代理审判员 罗卫平人民陪审员 林益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龙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