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水海生与杨孝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水海生,杨孝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27号原告水海生。委托代理人何来建。被告杨孝贤。委托代理人朱瑞康、孙均。本院在审理原告水海生诉被告杨孝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水海生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孝贤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水海生撤回对杨孝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28元,减半收取1314元,由水海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陆丽芳代理审判员 杨 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陆丽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