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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黄润强与广东省斗门县新腾实业开发总公司、斗门县申隆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润强,广东省斗门县新腾实业开发总公司,斗门县申隆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20号原告黄润强,男,汉族,1966年5月6日出生,住珠海市斗门区。被告广东省斗门县新腾实业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斗门县。法定代表人潘树彬。被告斗门县申隆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斗门县。法定代表人赵炜鸣。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润强诉被告广东省斗门县新腾实业开发总公司、被告斗门县申隆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润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润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润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6元,减半收取1028元(原告已付),由原告黄润强负担。审判员  吴坤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泳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