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黄润强与广东省斗门县新腾实业开发总公司、斗门县申隆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润强,广东省斗门县新腾实业开发总公司,斗门县申隆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20号原告黄润强,男,汉族,1966年5月6日出生,住珠海市斗门区。被告广东省斗门县新腾实业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斗门县。法定代表人潘树彬。被告斗门县申隆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斗门县。法定代表人赵炜鸣。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润强诉被告广东省斗门县新腾实业开发总公司、被告斗门县申隆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润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润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润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6元,减半收取1028元(原告已付),由原告黄润强负担。审判员 吴坤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泳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