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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钟梦杰贪污罪,钟梦杰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钟梦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121号罪犯钟梦杰,男,1973年8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上杭县,畲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五监区服刑。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9日作出(2011)杭刑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梦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5000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3月29日起至2016年3月28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0月8日入狱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4年12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温勇生、陈良平,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干警邓益明、庄创其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钟梦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钟梦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及时完成作业;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劳动态度端正,认真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2013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1年10月至2014年10月考核达标分累计26.8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达标评定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钟梦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梦杰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3月29日起至2015年5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金  生审判员 阙    斌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柳青(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