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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3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20-06-28

案件名称

窦本高与侯承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窦本高;侯承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388-1号原告:窦本高,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告:侯承龙,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本高诉被告侯承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军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侯承龙所有的在中国建设银行合肥银杏苑支行的存款124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侯承龙所有的在中国建设银行合肥银杏苑支行的存款124000元予以冻结。(账号62×××30)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良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