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澄法凤西执恢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碧华与被执行人蔡文英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碧华,蔡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澄法凤西执恢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王碧华委托代理人吴克志,广东和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蔡文英委托代理人王文奕,广东法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雁舜,广东法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碧华与被执行人蔡文英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一案[原案号为(2010)澄凤西执字第7号]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2009)澄凤西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怀彬审 判 员 李侠民代理审判员 许晓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罗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