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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芙民初字第3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千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大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千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陈大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芙民初字第3845号原告湖南千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208号华菱新城地标4楼A区。法定代表人江端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远明,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琳,女,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蓝盾景园小区8栋705号。被告陈大方(身份证号码:430124197208250411),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81号君临天厦424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千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大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千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湖南千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千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湖南千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向湘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思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