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民终字第1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徐阿英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陈志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徐阿英,陈志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民终字第15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地址镇江市学府路84号恒顺尚都花苑5幢101室。负责人周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岭,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阿英。委托代理人吕珍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志炯,男,1972年3月7日生,汉族。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4)京民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1元,减半收取150.5元,由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守斌代理审判员 邰利明代理审判员 朱云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任 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