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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娄中刑执字第1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黄炳智抢劫罪,黄炳智抢夺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黄炳智

案由

抢劫;抢夺;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娄中刑执字第1506号罪犯黄炳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8日作出(2007)浦刑初字第15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炳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宣判后,被告人黄炳智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6日作出(2007)沪一中刑终字第7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5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4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黄炳智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对罪犯黄炳智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炳智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黄炳智共有奖励分124.3分。在审理期间,该犯主动缴纳1500元履行原判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炳智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较大,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炳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24年6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康美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