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琅执字第001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孙茂祥与滁州市鲍氏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茂祥,滁州市鲍氏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琅执字第00146-3号申请执行人:孙茂祥,男,汉族,1962年9月14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滁州市鲍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黄山北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79506242-3。法定代表人:鲍学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滁民一初字第00027号,于2013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滁州市鲍氏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但被执行人滁州市鲍氏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滁州市鲍氏实业有限公司有房租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滁州市鲍氏实业有限公司房租收入5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