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商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于洁与姜仁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洁,姜仁安,田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商初字第397号原告于洁。被告姜仁安。第三人田群。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2元(系减半收取),保全费1,82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文丽人民陪审员 李顺福人民陪审员 毕云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世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