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汪四军与湖北大唐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四军,湖北大唐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024号申请执行人:汪四军被执行人:湖北大唐建材有限公司关于汪四军与湖北大唐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995号民事裁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湖北大唐建材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光谷支行账户05×××66的存款人民币37093.0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邱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