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涵民初字第4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方国雄与王世淼、郭文新、莆田市福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国雄,王世淼,郭文新,莆田市福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涵民初字第4015号原告方国雄,男,1987年9月3日出生,汉族,莆田市城厢区人,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委托代理人柯国松(特别代理),男,195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莆田市城厢区人,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告王世淼,男,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告郭文新,男,1966年10月31日出生,回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告莆田市福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负责人陈志鹏,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福建省莆田市。负责人刘焕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祖波(特别代理),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国雄诉被告王世淼、郭文新、莆田市福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世淼、莆田市福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国雄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国雄撤回对被告王世淼、莆田市福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林 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梅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