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王美英与吴亚飞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美英,吴亚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保字第6号原告王美英,女,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林报论,福建振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亚飞,女,住福州市晋安区。原告王美英与被告吴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美英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吴亚飞名下位于福州市晋安区某单元的房产,并由案外人张天艳提供的财产作为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美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吴亚飞名下位于福州市晋安区某单元的过户、抵押等变更手续。二、冻结案外人张天艳名下位于闽侯县某单元的过户、抵押等变更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于海山人民陪审员 郑 旭人民陪审员 叶克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海亮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