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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初字第1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裴某与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1493号原告裴某。委托代理人冯寿其(受裴某的一般授权委托),无锡振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法务。被告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与被告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裴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颜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裴某的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裴某负担。审判员  林丽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应丽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