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甬东执民字第1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夏雅萍与刘飞波、柴剑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夏雅萍,刘飞波,柴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东执民字第1996号申请执行人:夏雅萍。委托代理人:戴波。被执行人:刘飞波。被执行人:柴剑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东商初字第1846号民事判决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飞波所有的车牌号为浙B×××××小型轿车一辆。并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14)甬东商初字第18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还应负担相应的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飞波所有的车牌号为浙B×××××小型轿车一辆(品牌型号马自达JM7BL04F)。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