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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商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原告冯吉浩与被告梁东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吉浩,梁东营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商初字第32号原告冯吉浩,男,1990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梁东营,男,1982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吉浩与被告梁东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7万元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银行存款7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佃富审判员  李远锋审判员  杜国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学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