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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刑二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谷某某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刑二初字第104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谷某某,女,1982年6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县,汉族,初中文化,中山市西区春江花月夜医疗器械商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户籍所在地岳阳县。因本案于2014年8月7日被中山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28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15年1月7日被本院监视居住。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4)28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子茹出庭支持公诉,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年初至案发期间,被告人谷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将其从他人处购买的“硬到底”、“天下第①棒”、“持久战神”等药品在中山市西区下闸新村第五幢104房其经营的春江花月夜医疗器械商行内销售。2014年8月6日晚上8时许,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被告人谷某某经营的上述商行进行检查,当场查获“硬到底”、“天下第①棒”、“持久战神”各1盒及牛宝胶囊1盒。经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硬到底”、“天下第①棒”、“持久战神”3种药品按假药论处。次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谷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中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西苑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谷某某涉嫌销售假药案的情况说明、中山市西区食品药品监督所出具的关于谷某某涉嫌销售假药案的情况说明、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现场检查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取证拍摄照片、调查笔录、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被告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谷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应依法惩处。已查获的违禁品依法应当予以没收。谷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谷某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谷某某犯销售假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二、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谷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缴获的假药(“硬到底”、“天下第①棒”、“持久战神”各1盒),依法予以没收。三、禁止被告人谷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温文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丽君连宜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