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雁江民初字第2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龙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江民初字第2894号原告龙某。委托代理人段晓,男,1974年11月26日生,汉族,单位推荐公民代理。被告杨某。委托代理人舒乾家,四川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于2015年0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属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龙某承担。审判员 叶 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超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