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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刑二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射阳县人民检察院诉王某甲抢夺罪,王某甲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射刑二初字第0000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无业,住射阳县。被告人王某甲抢夺、盗窃一案,由射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29日以射检诉刑诉(2014)46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华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至8月间,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男,xx年xx月生,作案时未满十四周岁)在射阳县合德镇境内,抢夺作案1起,抢得现金及实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521元;盗窃作案7起,其中1起未窃得财物,1起未遂,所窃现金及实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896元。具体事实如下:抢夺2014年8月16日夜间,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驾驶二轮摩托车尾随跟踪被害人陈某乙至本县合德镇五丈河桥北侧,由南向北行驶过程中,抢得被害人陈某乙黑色女式挎包1只,内有现金人民币621元、白色苹果4S手机一部。经射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800元,女式挎包价值人民币100元。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二、盗窃1.2014年1月11日夜间,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至本县合德镇兴庆居委会x组xx号张某住宅,钻窗入室窃得32寸康佳牌液晶电视1台,白色誉品V65A手机1部。经射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窃电视价值人民币900元。2.2014年1月22日夜间,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至本县合德镇兴庆居委会x组施某住宅,翻墙入室窃得组装台式电脑主机、显示器各1台,销赃得人民币350元。3.2014年1月22日夜间,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至本县合德镇北三环与黄海路交界处东南侧周某住宅,翻墙入室窃得现金人民币16元。4.2014年1月的一天夜间,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至本县合德镇北三环教堂东侧唐某住宅,翻墙入室窃得26寸TCL液晶电视1台、印章1枚,电视机销赃得人民币300元。5.2014年7月的一天夜间,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至本县合德镇兴北六村9xx号蔡某住宅,翻围墙后钻窗入室窃得金正牌EDVD移动电视1台、黑色步步高手机1部。经射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移动电视价值人民币300元,手机价值人民币30元。6.2014年1月的一天夜间,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至本县合德镇庆南居委会四组xx号孙某住宅,翻墙入室实施盗窃,但未窃得财物。7.2014年1月的一天夜间,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至本县合德镇兴北六村xx号徐某住宅,翻墙入室盗窃电脑主机时被户主发现后逃走,未窃得财物。被告人王某甲因抢夺被抓获归案,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盗窃罪行,并退出赃款人民币3000元。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盗窃罪,依法均应予以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甲抢夺致被害人陈某乙右下肢轻微伤。公安侦查阶段,本案所涉赃款、赃物均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某乙、施某、唐某、张某等人的陈述;证人王某乙、范某、陈某甲的证言;射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射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人口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具有证明力,且相互印证,足可认定被告人王某甲抢夺、盗窃的事实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和盗窃罪。被告人王某甲因抢夺被公安机关抓获,供述自己抢夺的犯罪事实,并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犯盗窃罪事实,其盗窃犯罪有自首情节,抢夺犯罪有坦白情节,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驾驶机动车实施抢夺,致一人轻微伤,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退出盗窃作案的全部赃款,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盗窃作案部分未遂,该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在宣判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抢夺罪,判决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判决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拘役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拘役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许元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戴红娟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