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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公执恢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SGEquipmentFinanceHongKongLimited与兴深捷科技公司、深圳市兴深捷电路技术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SGEquipmentFinanceHongKongLimited,兴深捷科技公司,深圳市兴深捷电路技术有限公司,张远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公执恢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SGEquipmentFinanceHongKongLimited,住所地Lenel38,ThreePacificPlace,1Queen’sRoadEast,HongKong。法定代表人JohnAndrewREES。被执行人兴深捷科技公司,住所地。被执行人深圳市兴深捷电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刘军亚。被执行人张远强,男,汉族,户籍地址。申请执行人SGEquipmentFinanceHongKongLimited与被执行人兴深捷科技公司、深圳市兴深捷电路技术有限公司、张远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民四初字第71号民事法院生效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兴深捷科技公司、深圳市兴深捷电路技术有限公司、张远强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1361775.51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剑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