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张金菊、郑连春与郑连春、赵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菊,郑连春,赵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45号原告:张金菊。被告:郑连春。被告:赵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菊诉被告郑连春、赵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菊逾期未向本院补交诉讼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叶 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石丽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