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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谢民一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谢民一初字第00081号原告:刘某,男,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本市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吴晓荣,淮南市田家庵区曹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