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谢民一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谢民一初字第00081号原告:刘某,男,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本市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吴晓荣,淮南市田家庵区曹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