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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民抗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张某甲、尹某等与张某甲、尹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某甲;尹某;张某乙;向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抗字第00002号抗诉机关: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张某甲,男,194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巢湖市。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尹某,女,194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巢湖市槐林镇中心医院退休护士,住安徽省巢湖市。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张某乙,男,1972年6日6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俊业渔具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住安徽省巢湖市。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向某,女,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现住安徽省巢湖市。申诉人张某甲、尹某、张某乙因与被申诉人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7日作出的(2014)合民一再终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向人民检察院申诉。2014年12月10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皖检民(行)监(2014)3400000013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矛代理审判员 王 静代理审判员 章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计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