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顺法良民初字第210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周和勇、梁国美等与黄日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和勇,梁国美,全某2,全某1,周某,黄日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顺法良民初字第2100号之三原告周和勇,男,1954年1月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省融安县。原告梁国美,女,1956年7月5日出生,壮族,住址同上。原告全某2,女,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全某1,女,200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周某,女,2008年10月20日出生,壮族,住址同上。原告全某1、周某的法定代理人全某2,即原告全某2。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支太红,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日华,男,198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鉴海北路346号。负责人谢泽伟。委托代理人云美昕,女,1989年10月29日,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系该公司职员。原告周和勇、梁国美、全某2、全某1、周某诉被告黄日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日华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黄日华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和勇、梁国美、全某2、全某1、周某撤回对被告黄日华起诉。代理审判员 辜 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柯洁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