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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行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密山市水务局申请强制执行徐敏录、于敏香因欠缴2007-2013年度水利费一案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密山市水务局,徐敏录,于敏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行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密山市水务局。法定代表人史宝鑫,男,局长。委托代理人张顶策,男,密山市白鱼湾镇水利站站长。被执行人徐敏录,男。被执行人于敏香,女。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徐敏录、于敏香因欠缴2007-2013年度水利费一案,并提供了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评议,本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海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吕建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