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苍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沈某抚养费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苍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保字第8号申请人:苍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上官某。委托代理人:金雪英,被申请人:沈某。申请人苍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因征收社会抚养费,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沈某所有的起亚牌小车一辆,车牌号为浙c×××××,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苍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沈某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起亚牌小车一辆,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该车辆进行处分(本裁定查封有效期限为一年,从2015年1月13日至2016年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世裕二0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晓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