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环商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翔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夏会胜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翔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夏会胜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环商初字第903号原告威海翔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袁建海。委托代理人程亓。被告夏会胜。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翔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夏会胜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其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翔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继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宏玲 微信公众号“”